中国保监会8月2日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合监管实际,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保监会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保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