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8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日前出台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为从根源上减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办法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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