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新规征意见
2012-07-28   作者:记者 王璐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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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了《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专门就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日。
  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该《细则》提出,将设立风险警示板,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根据《细则》,按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该细则。
  《细则》称,若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这四种情形时,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此外,上交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将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细则》提出,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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