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2〕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1年以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等规定,认真搞好房产税试点,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看,住房价格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根据近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2012〕8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政策
(一)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照现有政策,严格执行“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首套自住性购房和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区别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非唯一住房等情况,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差别化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政策确定的各项操作口径。在合同签约环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在合同备案登记、产权过户等环节,加强审核。由房屋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的社保或纳税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并进行诚信状况记录。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审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快开发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后形成有效供给。
三、严格按照房屋用途加强交易管理
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的发生。要按照批准的土地、房屋用途严格交易管理。酒店式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属于住房限售范围;公寓式办公楼房屋用途为办公,公寓式酒店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公寓式酒店严禁分套销售。对混淆房屋用途、误导购房者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四、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一)下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购房资格、“认房认贷”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征管情况,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以及违规发放二套、三套房贷等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房屋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监察等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日常检查。对提供虚假证明、串通骗取购房资格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涉及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的,可依法暂停网上销售,计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并责令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其他企业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大力加强住房保障,进一步扩大受益家庭规模
按照年度目标任务,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供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提高配套水平。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研究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运行机制,加大申请供应力度;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供后管理机制。
六、完善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正确、及时地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深入解读相关政策,科学引导市场预期。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本市“两个体系、三个为主、四位一体”解决住房问题的做法和经验,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