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证监会上市部近日向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要从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建立分红决策的工作机制、切实执行现金分红方案、如实披露现金分红信息等四方面来完善分红制度。
完善《公司章程》条款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梳理。如相关内容不具体、不完整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准备《公司章程部分修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予以审议批准。
履行分红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根据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特别是年度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要具体、充分地披露与事实相符的不分红原因;对不分配利润而留存资金的,要具体、充分地披露与事实相符的留存资金用途。
切实执行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时实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红派发事项并进行相关公告。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建立分红决策工作机制
具体来看,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从三方面建立并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一是董事会或管理层要认真研究和专项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并做好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决策过程。其次,董事会或管理层要采取措施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尽职履责,发表明确意见。第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议案时,董事会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解读 强化分红政策逐渐显效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近两年在证监会不断强化分红措施的局面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有明显改善。以去年年报数据为例,披露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同比上升,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占比67.12%;2009年、2010年则分别为1006家、1321家,占比分别为55%和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