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保障民资投资能源行业收益
2012-07-16   作者:记者 王荣/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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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行业真正的实事在于能源价格改革,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厦门大学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能源行业改革是吸引民资投资的必要条件。 
  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要在能源等领域抓紧做几件看得见、鼓舞人心的实事,以提振投资者信心。分析人士指出,这将提振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的信心。
  事实上,能源领域的鼓励政策并不少。6月下旬,继电监会发布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后,国家能源局发布更为全面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参与电力建设等。
  《意见》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对民资进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支持政策。
  业界认为这些政策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为例,业内人士表示,上游领域需要的资金很大,民企更希望下游市场能够放开,例如放开民营油企去海外进口原油和成品油。
  在电力建设领域,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等行业完全放开,只是由于投资收益较少,民营资本占比逐渐减少。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对电力建设领域的放开,民间资本最关心的电网领域是否开放,但电监会未对此表态,能源局也只是提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并没有具体的细则,不具备操作性。
  业内人士认为,在政策层面可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但能源领域的投资属于资本密集型。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能源领域因其投资额较大、整体实力要求较高、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等特点,大多数的民间资本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开发仍以国有企业为主体。
  “要解决民资进入能源行业的‘玻璃门’,还需对能源行业进行改革。”林伯强指出,能源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开放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能否保障民营资本进入的收益。如果能源体制和能源大环境没有改变,民资进入能源领域的成效就很难达到预期。在能源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民营资本的投资收益,提供一个与国有能源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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