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分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并勒令退还索贿款85000元”,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质监局)一篇名为《罗湖分局成功查办一起大型零售商商业贿赂案》的新闻稿件如此写到。
7月9日,经记者证实,上述“当事人”正是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
中投顾问零售行业研究员杜岩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加大整治零售商违规乱收费,明确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堆头费、摊位费、海报费等,然而大多零售商将诸如此类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归并于"促销服务费"项下,规避政府监管,各种隐性"促销服务费"大量存在,促销服务费从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华润万家被认定商业贿赂
据悉,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河北宇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宇康)向华润万家供应“宇康”毛巾系列产品,当事人以购销模式销售该公司提供的商品,签订有购销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有一项“新店促销服务费”,华润万家要求每新开一家大卖场至少收取促销服务费500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上述费用,便不能与当事人达成购销合作。
华润万家随后共收取了河北宇康“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该费用直接从河北宇康所供应商品的货款中扣除,列入华润万家法定账“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上,并向河北宇康开具了“促销费”服务业专用发票。
据深圳质监局罗湖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华润万家在收取
“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后,并未在新店开业时针对“宇康”毛巾提供相应金额的促销服务,且无法提供针对“宇康”毛巾用于“新店促销服务”费用支出的证据。
有接近华润万家的消息人士称,“由于涉及较多门店,且促销时间段不同,促销证据的保存并不完整或是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试图联系河北宇康总经理刘红涛了解该事件详细情况,其以短信形式表示,由于正在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
乱收费的原因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表示,如果不是举报的话,这种事情一般很难举证。赵萍说,“倒退20年,零售商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是卖方市场,供应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供应权和话语权都掌握在供应商手上。现在是零售商自己发展起来、逐渐壮大了,在市场中由弱势地位转为强势地位。”
杜岩宏认为,导致“零供”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力量对比和终端渠道的把控能力。
赵萍同样指出,大型零售商乱收费不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正是零售商通过连锁经营,自己规模扩大后,其话语权提升。
除此以外,大型零售企业的盈利模式也决定了这种“乱收费”现象的延续。
杜岩宏认为,“大型零售商乱收费来源已久,屡禁不止在于触动了零售商的利益。零售行业本属微利行业,通过渠道优势收取渠道费用成为零售商提升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重要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各种收费项目逐渐增多,并且收取金额也逐渐提高。”
赵萍则称,“零售商只有通过收费才能保证自己较高或者正常的盈利水平。现在的零售商不是通过买手制、买断经营来赚取价差,更多是通过收取租金、或者联营扣点、代销扣点这种方式获得利润,自己没有更多的经营能力。为了使自己不亏钱,收费就成为其中的一种方式。”
现实的尴尬
2011年12月,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委下发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该方案表示,除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促销费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其中包括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开户费、无条件返利等。
赵萍称,“我觉得这可能会成为一个借口,对于一些零售商来说,一些其他的费用通过促销费拥有了合法的名义。”
杜岩宏则明确表示,各种隐性“促销服务费”大量存在,促销服务费从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赵萍表示,“收费问题是由市场自身决定的,即便是通过政策禁止了,名义上的收费虽然没有了,但实际上的收费还存在。最重要的是双方话语权的对等,这可以通过培育一批大型供应商,中小供应商则可以通过提供差异化产品来增加手中的筹码。”
赵萍同时指出,实际上取消所有的收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促销合同同样能给供应商带来额外的营业收入,只是在收费的同时,零售商也要给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