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如何进入退出 "新36条"细则仍需强化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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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如何退出?如何实现公平竞争?如何保障收益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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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9 作者:记者 方家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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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日前表示,“新36条”实施细则基本收官,涉及的行业领域均已出台细则。记者调查发现,民营资本对“新36条”细则出台总体表示欢迎,但仍期待强化操作性。 上周,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至此,相关部委“新36条”实施细则全部出台。有关专家认为,一系列实施细则的最大亮点是,一些民间投资禁区开始“破冰”,民间投资的领域和空间大大拓宽。专家和学者同时指出,许多部门因最后时限而突击出台实施细则,但很多是立场性表态甚至“老调重提”,还需要增加可操作性。 国务院早在2005年初就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老36条”),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表示,“老36条”实施以来,效果不是很明显。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制度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力量很难打破不同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垄断竞争;另一方面,部门利益致使现状难以打破。 全国工商联有关人士表示,打破民资准入限制势在必行,但不应仅作为挽救经济下行的应急式行动,而应成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理念,更应确保在可行性操作细则和严格监管机制的前提下加以实施。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北京、江苏等地一些民营企业对“新36条”实施细则的意见,他们大都认为还须加强可操作性。记者了解到,此前民营资本对“新36条”实施细则的最大期待是,能够将民资能否进入相关领域、如何进入如何退出、进入后如何管理等具体细节予以明确。然而,出台的配套细则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多数条款无实质性内容,多是以往政策的汇编。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中,鼓励民资进入煤炭、油气、管网建设等领域。但这些领域此前就已有民资进入,而原油进口权开放、与国有企业合作、实现公平经营竞争、如何保障收益和产权等民间资本重点关注的条款只字未提。“国企已经在能源行业形成了天然垄断,资金、技术、人才都集中在国企手中,未来民营企业要想打破‘玻璃门’依然很难。”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说。 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过,《意见》中并没有阐述民间资本如何介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 全国工商联前阶段对民间投资的困难和障碍进行了专门调研,归纳出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四方面问题:一是行业准入存在不少障碍;二是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民间投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需要不断改进,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从出台的这些实施细则看,大多数没有突破以上四个方面,所以后续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全国工商联有关人士建议,真正落实“新36条”和各部委实施意见的政策目标,需要为民企和民间资本提供导向性政策优惠,比如有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补贴资助和更加便捷的审批程序,形成民企和民间资本的实质“利好”条件。 许多民营企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有些领域民企是无法与国企竞争的,而且这种竞争也是在不公平条件下进行的。北京一家民营企业研究院的负责人表示,“希望中央部委真正进行反垄断执法,打破行业垄断的既得利益格局。这项工作不仅决定着‘新36条’和《实施意见》是否真正落实,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何去何从。”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遇到的“玻璃门”、“弹簧门”,本质上是改革滞后以及国企进一步改革难以推进的反映。 保育钧说,民资与其期待缺位的“可操作性细则”,不如更多地把希望放在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细则上。“‘新36条’配套政策没有给予具体性意见,反倒给地方政府以更大的操作空间,这要看各地政府能否有战略眼光。” 记者查询发现,自去年开始,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西、湖北、重庆、四川等省市陆续出台地方细则,明确鼓励民资进入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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