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宣布,为配合6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该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于7月7日起施行。
新《上市规则》已经上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两方面思路。在加大退市力度方面,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在建立退市配套机制方面,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上交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据悉,为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行,上交所对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了安排。
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上交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上交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
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例行停牌,提高市场效率,上交所还对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了例行停牌制度,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取消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取消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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