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7日下午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新《上市规则》已经深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僵尸”公司 完善退市标准
据深交所介绍,新《上市规则》填补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
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完善了退市标准,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炒作
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
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新《上市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停牌;明确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严重等的定义;完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程序安排,对未在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或方案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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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退市情形(摘录)
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