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已过半程,房地产市场持续数月的回暖,正悄然消化着本轮房地产调控已经取得的显著效果。与此同时,在投资压力和财税压力之下,不少地方政府“微调”房产调控政策的举动频频出现。在“稳增长”的大背景下,抑制松动调控的冲动,巩固调控已经取得的成果,不仅需要再次坚定调控的决心、严格调控的政策,更需要再次明确房产调控的问责机制,自上而下统一认识,将房产调控行之有效地坚持下去。
自2011年1月开始的本轮房地产调控,之所以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调控,不仅是因为它直接出台了限购、限贷等针对性极强的调控措施,同样因为其从一开始就要求各地方量化调控目标,同时建立调控的问责机制。
在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方,要追究责任。
2011年全国两会后,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自己的调控目标。在“约谈”“问责”甚至“罢免”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调控手段、力度空前,使得2011年房产调控的效果明显,到2012年初,房价高速上涨势头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而各地调控目标的完成情况,也按照要求写入了当地新一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
进入2012年,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房地产调控的目标设定和问责机制也开始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房价涨幅如何控制不仅没有了去年一样的量化标准,而且从年初开始,还不断传出了地方政府松动房地产政策的“微调”消息。在投资和财税的压力下,在一些地方决策者的眼中,房地产市场似乎已经“调整到位”,需要重新启动了。
不可否认,在去年的调控过程中,很多地方在执行调控措施时出现了用力过猛、矫枉过正的情况,误伤了一部分自主性合理购房需求。在差异化调控的精神下,对具体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无大碍。但是,“微调”措施可以,“微调”目标不行。任何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调整,都不能动摇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大方向。在出台“微调”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调控的目标和计划,接受监督、强化问责,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1年中央政府提出的以稳定房价为标准的问责机制,并非是一个有效期一年的暂时措施,而是一个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效机制。
随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节节攀升,房价也露出了回稳上涨的苗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调控措施是否得当,调控决心是否坚决,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调控成果能否巩固。要保证地方的调控手段不走形、不变样,坚持并进一步加强问责机制有必要继续强化和坚持。调控有目标,监督有问责,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房地产调控目标的最后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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