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负责人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43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昨天记者获悉,冯伟上诉后,市一中院终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纠正了检方指控的数额,认定冯伟违法向北京兴泰利商业公司发放贷款的数额应为2.1亿余元,违规放贷总数额为7.43亿元。法院认为,冯伟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判处他有期徒刑14年,罚金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冯伟提出上诉,称贷款都是行长霍海音审批,他只是执行行长的决定,他仅仅是从犯,因此一审法院对他的量刑过重。
对此,法院指出,霍海音作为银行行长,其个人决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代表单位意志。冯伟作为资金部负责人,在明知贷款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行长的决定,参与贷款的发放,他与霍海音已经构成共同犯罪,而且冯伟负责贷款的具体发放,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冯伟的上诉意见,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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