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参与保障房建设获政策扶持
在棚户区改造方面,民资享受与国企同等的政策
2012-07-02   作者:记者 梁倩/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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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民间投资的“非公新36条”细则于6月30日正式收官,住建部保障房项目接过了细则发布的最后一棒。
  日前,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保障房主体资金来源仍是政府,民营资本占比较低,吸引民资进入保障房项目是保障房建设可持续性的重要一环。
  《通知》显示,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途径参与保障房建设。
  “与过去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更细化。但是未来落实情况怎样,对民营资本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还都是未知数。”陈国强指出,金融机构的对接好坏决定了未来民间资本的进入情况。
  保障房资金缺口问题,长期以来成为保障房是否可持续的焦点。中原地产市场部总监张大伟认为,“今年保障房投资额需要数千亿甚至上万亿元的说法,有些言过其实,实际上是误解了保障房的概念。”
  他认为,虽然我国保障性住房类别繁多,但经适房、棚户区改造等类别投资周期短,一般2-3年就可收回回报,资本比较容易进入。因此,真正需要政府直接投资的只有回收周期长的公租房与廉租房。“和其他项目相比,公租房、廉租房短期内几乎不盈利,甚至是亏钱,而社会资金追求的是有回报的投资。”张大伟说。
  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通知》指出,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将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在棚户区改造方面,民间资本将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财税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在建设廉租房、公租房,参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符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此同时,民企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保证企业的收益,形成制度化环境是未来保障房是否可持续的先决条件。”陈国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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