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提出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 对于进入方式,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 此外,这份实施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不过,这份意见也强调,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在政府的投入方面,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还要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并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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