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修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今后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确保更多小微型企业获得担保服务。 两部门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取代2010年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管理办法在原先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基础上,将微型企业纳入担保资金服务对象。 办法指出,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并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新管理办法重点对担保资金的业务补助方式进行了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同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此外,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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