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消息,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今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旭利在庭审现场否认曾经做过老鼠仓,称自己是“无辜的”,律师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
否认做过老鼠仓
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9日在官网上挂出的通报,201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所通报的调查结果是,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李旭利此前在接受公安部门审讯时已经承认相关罪行,但今日针对公诉方指控的老鼠仓罪行,李旭利当庭否认。他在最后陈词中说,“作为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我有太多的机会在二级市场为自己谋利,但这次被指控的操作,直到公司卖出了我还不知道自己帐户上买入了这两支股票。我是无辜的!”
李旭利还补充说,在获知此事后主动和证监会工作人员沟通,而且也是主动还原讲述所有情节。
律师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
基于此,李旭利辩护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庭上,公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一,李旭利是否有向营业部经理李志军下指令。第二,李旭利的投资,是基于个人判断,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利用了基金公司的建仓时机。第三,是否伤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李旭利在庭上表示,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股票并非是做老鼠仓,只是基于专业研究的选择,自己并没有主观故意性。
他的律师为其辩护称,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但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
另外,辩护律师指出,不应用李旭利最终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他说,“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5月27日的股票价格要远低于最后卖出的价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请法庭注意价格差异。
另外,工行172万元的分红,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公诉人对这一辩护回应称,李旭利的确有利用职务便利,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并应该对所有非法交易所得金额负责。
在被问及亲自操作股票的时候是否知道旗下基金经理也买相关股票时,李旭利回答说,“实际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水平。”
早就知道被调查未曾逃匿
在谈到“逃匿行为”时,李旭利称是“无稽之谈”,他称自己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
办案人员向媒体表示,“实际上,庭审人员事先已经知道,李旭利律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公诉方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也很确凿,面对铁证如山,如果还要抵赖可能会加重判刑。”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