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三度延期之后,备受关注的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当日的庭审上,李旭利当庭否认直接通过下指令买卖股票,并否认有逃匿行为,法庭当日没有宣布判决结果。 在当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四个方面。第一,李旭利是否有向营业部经理李志军下指令。第二,李旭利的投资是基于个人判断,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利用了基金公司的建仓时机。第三,是否伤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检方指控称,2009年4月7号,交银蓝筹、交银成长两只基金同一天大幅买入工行、建行A股股票,同一天内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李志军操作李旭利控制的董某、岳某两个账户提前大幅买入这两只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检方根据多人的口供推断,4月7号的前一天,即4月6号的晚上,李志军给李旭利打过电话,这也是买入两只股票前的敏感期内双方的唯一一次通话。在这次通话中李旭利授权李志军操作自己的两个账户。 李旭利则辩称,当时自己控制的这两个账户上有三四千万的资金,客户经理李志军打电话要求李旭利帮忙,提升营业部的交易额,李旭利就建议买点工行建行,买200-300万股,之后李志军买没买,买了多少,他自己并不知情。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并不能排除李志军为了增加营业部交易量,有天然购买股票的动力,不能排除李志军自主买卖股票的可能。 对于买卖股票的依据,李旭利认为,自己买股的主要依据是“专业知识”,认为这两只银行股股价不高,风险不大,所以建议证券公司经理买入,但并不知道他买了没有。即使在交银施罗德公司,自己推荐的股票也只是建议,没有强制权。检方指出,公司基金经理买入股票都要上报给他签字。 2010年9月21日,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媒体披露的庭审情况,结合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李旭利无罪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果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庭审控辩双方争议极大,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至今未出台《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法院难以认定李旭利‘情节特别严重’。”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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