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主题:李旭利案庭审。
2、庭审时间:2012年6月12日9:30—17:00
3、庭审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关注焦点一:李旭利非法交易时间界定。
关注焦点二:李旭利非法交易量刑金额。
以下为庭审记录(更新中):
李旭利进入法庭。
审判长两次提醒李旭利声音大一点。
法庭工作人员宣读了李旭利案件的情况。提到2009年4月,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工行,建行。
李旭利表示,成交指令并不是由自己来执行。营业部的人当时希望能完成交易量,自己当时建议买两三百万股工行建行。但是当时并不知道营业部的人是否买了,更不知道买了这么多。
法院工作人员:你提及自己有坦白情节,但是后来又翻供了。希望你这次坦白从宽。
李旭利否认曾经翻供。
李旭利:之前录口供的时候想说,但被审讯人员打断了。而且自己也不知道这个金额很重要。
李旭利表示,07年5月,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在五矿开户,其资金是有招商证券转过去的,本金在三四千万。
法庭工作人员:你之前的笔录,亲笔供词中,都是委托李志军交易的。为什么后来包括今天,你提出对他有一个两三百万的授权?
法庭:你后来自己操作股票的时候,自己知道旗下基金经理有买相关股票吗?
李旭利:实际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水平。
李旭利律师:在李旭利的笔录中,你妻子的名字出现过袁雪梅及李雪梅,你妻子的名字,怎么会记错?
李旭利律师举证笔录中多次矛盾,暗示笔录不准确。
李旭利:我自己妻子的名字,肯定不会记错。
李旭利律师:对于媒体报道的逃匿,你承认吗?
李旭利表示逃匿这是无稽之谈。我最早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
现场进入公诉人举证阶段。
举证完毕。李旭利表示不需要再次确认证据。但是强调自己在交银施罗德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只是建议,没有强制性。
公诉人宣读李旭利笔录后,李旭利律师再次发言。表示,不应用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5月27日的股票价格要远低于最后卖出的价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请法庭注意价格差异。
另外,工行172万元的分红,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公诉人回应: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
李旭利律师继续表示,李旭利买入工行,建行的价格,大约是交银买入价格的中位数。当时交银旗下基金所持股票,涨的最好的是煤炭和房地产,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仓,他就应该选择更高收益的股票。
李旭利表示赞同律师所言,自己并没有主观故意性。
公诉人回应:李旭利选择买什么股票,只是投资风格问题,并不减少行为危害性。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一点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