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国内桩基业巨头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下称建华管桩)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技桩业)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宣传”一案作出判决:涉案招股说明书中的13处陈述不存在虚构事实、片面性对比宣传的陈述,陈述内容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驳回建华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定,中技桩业招股书中的部分陈述,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和引用来源,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对陈述是否会“引人误解”问题,镇江中院认为,中技桩业在涉案招股说明书中就桩型的选择对相关公众已经尽到了基本、合理的提示义务,可以排除其存在主动、故意引人误解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