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新监管标准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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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成立工作组 研究银行融资拓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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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作者:记者 蔡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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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此《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且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银监会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银行业专家普遍认为,与之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后的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已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可能对银行业资本补充造成的压力,以及避免对经济增长产生一些负面的、下行的压力。同时,《管理办法》在原则上保持推动国内银行信贷的平稳增长。
根据《管理办法》,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并且,银监会还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鉴于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具体来看,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过10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这都有利于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透露,目前,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下一阶段将着重引导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同时,银监会也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范文仲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管理办法》将操作风险也纳入到了资本监管框架内。所谓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国际上要求以银行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操作风险。
事实上,风险加权资产影响着银行资本,且与资本充足率成负相关。“计算操作风险对银行资本会有一定影响,但是不同的银行影响程度不一样,总体而言对银行的压力不大。”银监会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认为。
有研究表明,从银行的业务线来看,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是造成操作风险损失的主要业务线,三者合计比重达到73%以上。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则是发生操作风险事件最多的业务线,其比重达到60%以上。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一般为15%。具体而言,如采用标准法计量资本,则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由于采取高级计量法可以部分抵消掉操作风险计量导致的资本下降问题,因此,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在内的部分银行,正在急盼申请使用资本高级计量法早日获批,以此能进一步减轻资本压力。
总体而言,“新的《管理办法》在平衡国际准则的一致性和国内的现实性方面考虑得更加充分,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而且有助于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重要的是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范文仲对记者表示。
此外,《管理办法》下调了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以及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目的也在于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体现了降低信贷成本,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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