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公共机构在公共节能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管措施,对于不采用政府指定节能产品的公共机构最高将处2万元罚款。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其中进一步细化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管主体的职责以及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措施,比如对于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节约指标的公共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对公共机构不采用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过度包装物品的,由政府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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