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方面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对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此举正中新股发行之要害。一方面,查处发行人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行为,有利于提高首发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而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价值,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进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发行人财务造假、利润操纵也是中国股市的一大恶习,在A股新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有相当多的新公司上市,都存在这种恶劣行为,因此,对发行人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有利于遏制A股市场包装上市之风。
不过,《意见》能否达到上述目的,恐怕还不能令人乐观。虽然《意见》明确表示对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但从有关查处措施来看,显然还缺少力度,并不能对后来者起到震慑的作用。如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文字上来看,这些表述似乎无可挑剔,但熟悉A股市场的投资者都知道,在查处违法犯罪问题上,A股市场存在“依法难以严惩”的问题,证券市场的法律多是“豆腐法”,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即便企业欺诈上市,同样不会受到严惩。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这种罚款比银行贷款利率还低,分明就是保护。面对这样的法律,即便是对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但最终结果无非就是挠痒痒而已。
在这方面香港股市对洪良国际财务造假案的处理,足以成为A股市场的教材。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成功上市,但3个月后,该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不仅股票被勒令停牌,而且香港证监会还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产,拟用于退还投资者。今年4月,香港证监会还对负有保荐之责的洪良国际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开出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的“最高罚单”。不仅撤销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同时还予以4200万港元罚款。香港股市对洪良国际财务造假案的处理是值得A股市场借鉴的。实际上,也只有像香港股市这样严惩财务造假行为,才能真正震慑后来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意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达到进一步提高首发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