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中的“25%”规则作进一步的明确。 《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对于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出现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或者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通知》还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除此之外,证监会当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股发行中的财务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意见》明确,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IPO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并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证监会强调,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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