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人认为,《办法》有两大亮点。其一是A股市场首现对于违规行为的严惩。如《办法》规定,新股发行过程中,如果承销商存在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暂停承销商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中,保荐人盲目鼓吹发行人误导市场,劝退低报价者的事例数不胜数。更重要的还在于,暂停36个月的承销业务对券商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其二则是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将呈现出更加灵活的格局。根据《办法》的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除了可以通过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这也就意味着,新股发行价格可以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说了算。
无论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直接定价也好,还是其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好,发行人与承销商在今后新股定价中将具有更大的话语权。新股定价方式虽然“创新”了,也更灵活了,但发行人与承销商直接定价模式又将成为谁的“盛宴”呢?
毫无疑问,发行人与承销商直接定价模式的推出,或将导致新股询价机制形同虚设。新股发行价格将可能不是由询价机构“询”出来的,而是由两个利益关系人“自主协商”的结果。而由两个利益关系人决定发行价格,却由整个市场来承担后果,这也有失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仅如此,在监管层大力推行“市场化”的今天,直接定价模式也与“市场化发行”相悖。毕竟,发行价格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直接定价模式不仅使新股询价机制形同虚设,也将使中止发行机制形同虚设。自2009年IPO市场化改革以来,只有八菱科技、朗玛信息、海达股份等三家上市公司曾经出现过中止发行,而其原因均是由于有效报价机构不足20家。如果发行人欲高价发行新股,为了规避中止发行的风险,直接定价模式将是其最佳的选项。
另外,直接定价模式显然也更有利于发行人从市场中“圈”钱。A股市场是一个“圈钱市”,不仅体现在“重筹资轻回报”的陋习上,也体现在新股发行上。郭主席履职证监会后,通过一系列大刀阔斧式的改革,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出现下降,这是改革的结果,也是市场博弈的结果。而直接定价模式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定价,失去利益的博弈方,发行人为了“圈”更多的钱,承销商为了窃取更多的承销费用,无形中均具备拔高发行价格的利益冲动,因此有利于发行人的“圈钱”行为。
任何一项针对资本市场的改革或创新,均应顾及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更应该顾及其中的利益平衡,创业板、主板退市制度如是,引导上市公司分红如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亦如是。显然,新股定价模式的创新,将仅仅只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