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2012-05-27   作者:刘诗平、苏雪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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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期待已久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如何?进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银监会如何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什么新举措?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6日就以上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和对象没有限制

    问: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如何?对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是否存在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达92%,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93%。
    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止资质不良的投资者对银行业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投资者进入银行业需满足一定的审慎条件。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都需同等遵守这些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相关监管规章中。
    概括而言,银行监管机构在审核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申请时,将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总的政策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止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进入银行业。

    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

    问:银监会将如何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答:为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意见》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的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及时公布,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持股比例有相应的审慎要求。《意见》首先强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需与其他资本同等遵守这些审慎规定。其次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和其他风险。再次,对于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问:《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什么新举措?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又有哪些规定?对于银行业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截至2011年底,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为充分发挥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长期稳健发展的积极作用,《意见》强调,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帮助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随着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呼声,银监会出台了专门的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问题。《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协调,落实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准入的相关政策。
    银行业要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意见》从服务机制、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对银行业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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