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2010年7月18日,证监会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4月20日,证监会对紫金矿业以及6名执行董事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2010年7月3日下午,紫金矿业员工在巡查时发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污水渗漏,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知悉情况后,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执行董事罗映南、邹来昌等马上赶赴现场查看情况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2010年7月4日下午,污水渗漏得到控制。据测算,此次事故排入汀江的酸性含铜废水量为9179立方米,排放浓度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制比较,严重超标。该事故导致汀江下游网箱鱼出现死亡。此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陆续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期间紫金矿业执行董事陈景河、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多次召开碰头会,研究污水渗漏有关信息披露问题,并决定暂缓披露,直到2010年7月12日晚上紫金矿业才发布了关于污水渗漏情况的公告。
证监会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铜矿湿法厂于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重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未能按规定及时公开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陈景河、时任执行董事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陈景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罗映南、邹来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给予警告。
此外,因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金铜矿作出罚款95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紫金山金铜矿判处罚金3,000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分别判处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紫金矿业延迟披露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并非故意隐瞒污水渗漏事故。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当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时告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该负责人强调,紫金矿业的相关行为不仅污染了自然环境,而且污染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环境,是一种错上加错的行为,其不仅应受到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而且应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未在第一时间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广大上市公司应以本案警示自身,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市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