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近日开始实施违法排污行为社会举报制度。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地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其违法排放污染物、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事实。 对于企事业单位擅自停用环境保护设施、私设暗管暗道以及其他偷排偷倒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在10日内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在半个月内以文件或书面的形式通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对违法主体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措施,并一律依法取上限实施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新闻媒体反映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属地环境保护部门都要迅速由局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负责向相应媒体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接受监督。 制度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实施严格保密,对于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实名举报人实施不少于1000元的现金奖励,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举报该企事业单位恶意偷排污染物事实的,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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