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合肥市政府了解到,合肥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修正,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5月起正式实施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与此同时,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办法》指出,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合肥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