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不得新增投资
保监会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2012-05-15   作者: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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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拓宽险资投资渠道的讨论吸引着整个行业的眼球,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显然仍是限制资金投资范围和规模的硬指标。
  5月14日,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在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指标下降的情况下不得开展新增的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事实上,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条件。
  然而,在行业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不景气拖累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滑。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12%,但对比2010年211.99%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有较大幅度下滑。中国平安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新华保险通过上市前股东增资和A+H股发行上市,偿付能力充足率升至155.95%,也仅仅略高于150%的二类监管要求。
  而在101家非上市险企中,有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天平汽车、泰康人寿、民生人寿、长城人寿、光大永明以及中英人寿、中荷人寿和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150%边缘徘徊。不仅如此,已有12家公司2011年的偿付能力已经处于150%以下,其中天安保险、嘉禾人寿和都邦保险,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51.56%、-86.21%、-37%。根据此次保监会《通知》的要求,上述公司将很可能与这些投资渠道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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