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署权威回应《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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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音乐作品事后需向权利人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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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作者:记者 侯云龙/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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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4月24日在国新办举办的“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争议问题做出回应,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 阎晓宏介绍,目前被各界关注的草案第46条,涉及《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应该属于“法定许可”,即许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事后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阎晓宏同时介绍,对《著作权法》的修订目前只是一个草案,草案征求意见后会提交到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对于目前各界提出的建议,版署表示欢迎,并很重视;征求意见在4月30日截止以后,版署等相关机构会汇总意见对草案认真进行修订。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48条则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上述两项条款在业内引起广泛争议。包括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宋柯、小柯音等多位乐人表示,这可能会使音乐制品更加容易被盗版和随意使用;音乐人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为“公共财产”。对此,不少音乐界人士和唱片公司表示应将第46和第48条从草案中删除,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公开表态,支持将第46和第48条从草案中删除。 对于音乐界的强烈反应,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草案第46和48条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并未削弱著作权人权利,也未“鼓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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