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旱涝保收”的收费模式或将在未来逐步改变。权威人士日前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建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约束机制,拟鼓励基金将基金业绩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的波动水平与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挂钩。 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业绩相对回报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基金为自己设定的、可实现的预期目标。据介绍,国外市场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十分看重,并将其作为基金经营好坏、基金经理履职情况的主要参照。近年来我国基金行业普遍采用了业绩比较基准指标,但市场对其关注度远不及对基金业绩相对排名的关注度。统计显示,近5年国内跑输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占比一直较高。 权威人士透露,基金公司“旱涝保收”收费模式的合理性值得重视,建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约束机制的基本思路,就在于鼓励基金公司合理制定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鼓励基金将业绩相对比较基准的波动水平与其管理费的提取挂钩,即“波动水平处于合理范围内的可以提取管理费,波动水平超标的管理费要打折扣甚至不提”,并将其写入契约。 该类条款写入契约后,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托管行、监管部门、投资人可共同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基金公司诚信经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 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按照该规则,将基金净值表现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应符合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须说明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未能按要求列示业绩比较基准的须说明原因。 目前,有关规则对于基金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实际上,我国已有部分基金公司开始主动践行在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划拨业绩风险准备金弥补投资人损失的做法。如大成优选股票型基金就因2011年度业绩表现相对业绩基准波动“超标”而划拨2323.48万元进入基金财产,成为首只自掏腰包补偿投资者的基金。 前述人士表示,拟建立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约束机制并非监管强制性手段,而是运用市场之手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形成约束,即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将投资的决定权交予投资人和市场,“在一个做出了如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即不提取管理费的基金,和一个不表态业绩比较基准会与管理费提取挂钩的基金之间,相信投资者是很好作出选择的。” 业内人士分析,该约束机制的建立,对改善部分基金的短期行为也将起到重要作用。“市场上有一些基金并不注重基本面研究,存在炒作热点、打探消息等短期行为,在净值相对比较基准波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部分基金存在做高净值以提取管理费的冲动,这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某基金经理说,鼓励基金将业绩相对基准的波动与管理费挂钩,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基金经理行为,督促其回归基本面研究,而非快进快出追涨杀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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