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安徽省近日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将市、县纳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主体,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范围、评审优惠及惩处措施。 《通知》要求,安徽省各地在执行原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政府采购扶持实施的主体范围,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同时,还特别明确了扶持实施范围,规定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将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被评为政府采购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可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如果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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