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4-10 作者:李劲峰 来源:经济参考网
|
|
|
贵阳市日前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民用建筑项目需要进行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的,建筑单位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批准的《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全市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施工等环节以及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条例》规定应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和贵州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和设备等,同时鼓励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表水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例》明确,民用建筑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内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专项查验,未经节能查验或者节能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使用的节能材料以及措施、能源消耗指标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