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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 作者:记者 高伟/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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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拆迁补偿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得强制执行。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出台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该解释共计11个条文,重点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其中,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要求申请机关额外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七种不准予执行的征收补偿情形。其中包括,缺乏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明显违反行政目的、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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