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密集出台
2012-04-06   作者:记者 王涛 梁倩/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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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起四年内,部分科普单位将享受进口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等数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出台多个涉及文化产业政策性文件,在财税、金融、准入、土地等多方面优惠,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文化产业更是被提到将在2020年发展成为我国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的财税政策迎来密集发布期。
  2月,文化部、财政部印发了《“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按照实施步骤,今明两年全面推进已有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免费开放。2014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互联网服务场所进行认定,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发展完善面向三网融合的资源传输调配体系。全部完成资源建设计划,并提供服务。上述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公共电子阅览室补充设备所需经费分别负担50%、80%,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作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对象的动漫产业,今年将继续实施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等劳务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不仅如此,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也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虽然扶持和补贴是必要的,但是否是最佳方式仍值得商榷。”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指出,由于文化产业受多方扶持,因此出现了不少投机者在拿到补贴、优惠后却没有发展文化产业。他认为,应从对文化产业的补贴转为奖励,扶持真正做实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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