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启动了金融业市场化的进程。金融业对内充分的市场化,是调整我国金融发展结构失衡与滞后的关键。
当前金融领域内的各种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行政限制问题;二是各种金融产品的行政审批问题;三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企业以各种合同形式创建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仍处于灰色地带;四是利率和保险费率等价格体系的市场化问题。
造成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在中国渐进改革过程中始终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二是我国的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机制较弱,使得监管部门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为担忧其难以接受风险而步履维艰。三是我国市场结构中,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主导了融资市场,决定了价格的市场化并不能带来完全竞争的效果。
有鉴于此,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对内充分的市场化过程,必须在以下若干方面予以突破:
要尽快完善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尤其是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实现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制化和程序化。需制定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规范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使其真正便利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在加大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同时,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
逐步减少对金融机构、产品市场准入的实质性限制,真正允许并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内任何金融机构。不能歧视民营资本及以信托方式集聚的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
实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基本市场化发行,除存在扩大金融杠杆率、影响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和影响境内外资本流动管理的创新性产品外,对其他传统业务产品的推出,应一律由审批、核准转向以备案为主。特别是对于股票的发行,更应强调市场化原则,弱化行政审批、控制发行规模对市场走势的影响度。
可通过发展理财市场来逐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另外,还应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担保体系建设的力度。
在重新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对小企业、微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予以积极的优惠。同时,应对一切从事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微小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同样给予政策的优惠,以更广泛的动员国内金融资源。
在金融机构管理政策上,应鼓励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对其业务范围应限定在局部区域和县城,不鼓励跨区域经营,也不轻易鼓励走全国连锁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