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责任,发挥其整体作用,证监会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适当调整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由此前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投行保荐数量将大增,有助于扩大投行业务,遏制部分保荐代表人热衷“跳槽”现象。
“这次发布的意见是为强调保荐机构全方位职责。”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意见将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对市场关注的保荐人签字权问题,意见做了相应调整,但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自去年始,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字权成为业内热点话题,除本次“1+1”改为“2+2”外,业界建议将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的规定改为一名保荐人负责一家项目,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应对保荐人实行分类监管并调整考试节奏等。对这些建议,证监会表示,“这些政策都在研究之中”。
证监会表示,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
对上述政策调整,分析人士认为,将强化保荐机构责任,保荐人不再是稀缺资源。投行话语权大增,由投行挑选信誉好、能解决问题的保荐代表人,而不是保荐代表人作为“香饽饽”被争抢。
证监会表示,上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