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博控股在收购国通管业过程中涉多项违法行为,四川东合烽以法人资金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
昨日,证监会通报了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在试图借壳国通管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案。证监会决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时任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在案件稽查中了解的信息,京博控股确有真实收购意向,意在借壳上市,并将1.4亿元资金借予国通管业达两年,其收购亦获得了国资委的批准,然而终因收购违规被稽查,未能完成收购。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京博控股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在二级市场有所盈利,但综合考虑其场外交易情况及向上市公司拆解资金的情况,整体仍属亏损。
据介绍,2007年7月,京博控股动用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己和17个关联企业以及1个自然人的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至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为获得国通管业的控股权,2008年1月,京博控股试图通过场外方式收购国通管业11.89%非流通股。此计划失败后,同年11月,京博控股再次启动场外收购,又动用约3.1亿元资金以高于流通股市价的价格收购了国通管业23.32%非流通股。在此期间,京博控股陆续减持了流通股股票,京博控股共计投入资金约5.8亿元。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8月3日、8月10日、8月27日、9月24日、12月13日达到国通管业总股本的5%、10%、15%、20%、25%、30%,但京博控股未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2007年12月18日,京博控股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比例达到30.31%,证监会展开稽查后,19个证券账户开始陆续减持,至2009年4月9日,其持股比例降低至16.12%。在减持期间,京博控股又多次触发持股比例每减少5%须履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但仍没有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与此同时,京博控股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其在2008年7月11日披露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约达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而实际高达23.92%;在2008年9月25日披露前一交易日持股比例为10.03%,而实际高达26.48%。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京博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
其之所以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减持部分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证监会提醒参与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机构或个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业务。
昨日,证监会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证监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四川东合烽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证监会通报指出,由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朱艳芬账户、张某账户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获得的借款。截至2011年8月30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亏损243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12日,两个账户仍为亏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四川东合烽以法人资金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四川东合烽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受惩处。这位负责人强调,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结算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减少操纵、提高收购过程的透明度、避免银行贷款资金用途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