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委员”呼吁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
2012-03-13   作者: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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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土地委员”之称的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昨日(3月12日)向全国政协提案组提交了《制定民间借贷法》的提案,提案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填补借贷法律空白。
  蔡继明认为,出台民间借贷法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投资自由度,保证借贷领域的公平竞争;有助于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高总体融资效率,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形成呆坏账,促进经济的内涵式增长;可以填补借贷法律空白,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庞大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
  蔡继明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分开,两者应“井水不犯河水”。二是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竞争权,任何机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得非法干涉民间借贷。三是民间借贷不得与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广泛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关系,一旦发生关系,要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审,取得经营许可证。四是防止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欺诈。
  蔡继明还表示,民间借贷法应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作,在利息计算上,应禁止利息在借贷本金中扣除或者计算复利。蔡继明建议,民间借贷法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借贷的金额、利息、时间、偿还方式等不予以严格要求,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约束,但是要限制和消除高利贷现象,试行利率市场化。
  在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蔡继明表示,民间借贷法要有明确的规定,即按照成本最低、财富最大化的双赢原则形成借贷合意,公平行使借贷权利,诚心履行借贷义务。因为民间借贷还大多属于小额借贷范畴,为保障合法和安全,蔡继明建议,民间借贷法应明确,相关借贷内容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登记,或者将借贷合同、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在上述部门备案,并及时统计有关数据。
  此外,蔡继明还建议,民间借贷法的立法工作要与民间投资促进法的立法配套进行,使其成为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体利益上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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