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办博函〔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2011年1月11日,国家文物局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此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1年1月11日,国家文物局召开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出席会议 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拍卖经营活动日趋规范与活跃。同时,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发展规模、发展方式、自身定位以及社会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和亟待完善的问题,这其中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有社会经济整体环境的问题,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认真面对并加以解决。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吸引海外中国文物回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振兴、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当前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中文物拍卖标的备案复核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范围和重点、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经过会议认真讨论,会议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备案制度。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拍卖标的资料及省级文物部门审核意见;拍卖会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拍卖会成交记录。 二、确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会议重申以下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①出土(水)文物;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④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⑤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物品;⑥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⑦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物品;⑧涉嫌丑化国家形象及政治人物的非主流艺术品;⑨带有黄色暴力等内容的物品等。 三、认真研究治理文物拍卖企业“知假拍假”问题。会议认为,文物部门要认真反思以往拍卖标的审核“管真不管假”的不正确认识和做法,要进一步认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通过拍卖标的审核工作,不断完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各项制度。同时,加强对拍卖企业宣传及拍卖图录印刷的管理,制定相关规范标准。 四、加强对文物网络交易活动的监管,对现有涉及文物经营的网站进行评估,制定相关规范政策,逐步建立网络文物经营准入和网络交易文物审核的制度。 五、加强文物拍卖管理队伍建设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培养。针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机构薄弱和人员缺乏的现状,各地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培养工作,扩大培训考核的范围,增加考核科目;不断完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稳步扩大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聘用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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