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废除车险三大霸王条款 事故无责车主可先获偿
2012-03-09   作者:记者 王梅丽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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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传已久的近年来车险市场最重要的改革,昨日如传言一样在3·15前正式启动,全国广大车主均收到了保监会的大红包。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通知》中均被取消。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据业内人士测算,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新规定,原价20万现值10万元左右的旧车,车主保费将能节省过千元。

  三大霸王条款被废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针对上述争议问题,《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业内人士测算,“高保低赔”被取消后,原价20万现值10万元的旧车在“实保实赔”中将少交千元保费,在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后也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同时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引起更多纠纷,《通知》还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为了获得准备理赔数据,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研究拟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研究制订机动车参考折旧系数、车型数据库等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代位求偿机制和信息系统平台。目前车险代位求偿试点已在4个地方铺开,业内预计,《通知》下发后,财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将很快在全国实施。

  明确车险市场费率改革方向

  《通知》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目前三大财险公司人保、平安、太平洋财险均符合上述规定。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监会人士认为,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另一方面,《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障的需要。
  此外,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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