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占地方政府收入不足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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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事权不匹配倒逼财税体制改革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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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9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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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8日在京发布了历时8年研究完成的《中国公共财政建设报告2011(地方版)》(以下简称《报告》),综合评价了地方公共财政建设状况。《报告》披露,从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看,一般预算收入不到全部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其中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38%,不足四成。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凸显了地方税体系尚有待完善。逐渐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需提速财税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契机就是现在已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记者注意到,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及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时,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在今年改革的六项重点任务中居于首位。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财税体制已经实行18年之久,同整个改革的进程一样,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又到了一个重要关口。高培勇表示,现在整体改革又要“过大关”,需要财税体制改革继续充当领跑者的角色。整体改革的推动首先要看财税体制改革下一步怎么走。在他看来,现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契机。 “‘营改增’带动几个事,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就没主体税种了,那么地方主体税种就要建设,就要找新的主体税种。地方主体税种一建设就面临着地方税体系的布局问题,这是一个大事,这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基础。”高培勇说,再者,“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块头就大了,整个财政收入体系的风险就高了,因为原来增值税收入占比约四成,加上营业税就过五成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基的合并,还同时会有税率的下调。税率一下调,整个税收体系中会留出一个空间,而财政支出是刚性的,这一部分税收减少就要找新的税种替补,也就意味着整个税制体系要完善。第三,“营改增”后,地方和中央的财政分成比例就会发生变化,而分成比例一旦发生变化,就意味着整个财税体制重构了。所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仅是结构性减税的安排,而且是牵引或带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和突破口。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公共财政要完成配合整个经济社会转型的自身转型,要有三个层面的创新,即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课题组副组长张斌介绍说,中国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由综合指数、三大分项指数及七大因素指数和40个具体评价指标构成。在基础环境分项指数中的收支集中度指数评价中,《报告》披露,根据2009年政府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情况,地方政府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3.95%,占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的比重为71.64%,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重为86.32%,社会保险基金净收入(扣除财政补贴)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全部是地方政府的收入,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地方政府占94.51%。 从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来看,一般预算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47.37%,不到全部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其中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38%,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2.99%,社会保险基金净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0.8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占地方政府收入的8.81%。“这反映了地方政府收入的多元化,不仅限于一般预算收入,众所周知的土地出让金等都在地方。地方政府实际上能用的钱很多,而来自于一般预算收入的部分比重比较低。”张斌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所有收支统一到一个大盘子中进行统筹安排可能更为合理。 就地方政府收入中的税收收入比重而言,财税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告诉记者,从与事权相匹配的角度看,税收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不足四成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这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因此应该逐渐完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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