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博客]加大违规商超企业处罚力度
2012-03-06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宗庆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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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零售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甚至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甚至索取商业贿赂行为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现象如不能及时制止,不仅会影响零售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危及下游供应商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生存和赢利能力。
  当前防范和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相关法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当前某些商超零售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入场,恶性追求低价销售,改变合理价差的销售模式,导致正常产品销价无利可图,转而向供应商索取价差之外的费用来实现赢利或弥补亏损,这是导致当前各种违规费用出现的主要原因。
  其次,由于大型商超零售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除了其收取各类名目的进场费等违规费用之外,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供应商的销售成本,损害了零售企业与供应商正当的交易秩序,更扰乱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准则。
  再次,目前法规允许的促销收费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产生商超零售企业变相违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但由于这种促销收费没有标准可依,等于为商超零售企业开了方便之门。由于目前商超零售企业往往有一定的垄断或竞争优势,其在服务收费的议价上明显处于有利位置,一般供应商根本无法与其平等协商,而且,其甚至完全可能将原来的各种不规范收费转移到促销服务费中,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义合法但数额高昂的促销服务费来逃避法律监管。因此,现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虽然规定了促销服务费应当明码实价并且依照合同约定收费、提供服务,但实际意义并不大,极易给商超零售企业抓住漏洞,用合法形式掩盖其违规收费行为。
  最后,治理商超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部门不统一,并且现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威慑力不大。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从五个方面对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第一,建议引导商超零售企业建立合理、有序的价差销售模式,通过正常的价差来实现赢利,同时对商超零售企业恶意的低价竞争进行治理和罚处,以保障商超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取各类费用的同时,将商超零售企业及其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索贿行为也作为此类整治的重点之一,并对这种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予以严厉处罚。
  第三,建议限制和规范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制止商超零售企业滥用优势、高价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将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定价,并由商务、物价、工商部门共同制订商超零售企业促销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和促销服务的标准规范,弥补单一供应商在与具有竞争优势的商超零售企业进行议定价格和合同谈判时的不利地位,有效防止商超零售企业将促销服务费变相成为掩盖违规收费行为的“合法形式”。
  第四,建议统一治理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执法机构,授权工商部门为唯一的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大家都可管反而大家都不管的结果。
  第五,建议加大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有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有效防范商超零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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