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连续发布政策文件、采取措施,对民间金融活动做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体现对这一领域的持续高度关注,未来民间金融活动有望将得到更加完善的立法规范和更广泛的优惠政策扶持。
政策措施持续关注民间金融活动
最近,一系列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政策措施密集发布。
2月19日和21日,最高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条文件均对民间借贷表示了高度关注。
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科技部、卫生部、工信部、国资委等45个相关部门举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新36条”完成时限,制定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有关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不难看出,近期出现的这些政策信号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角度明确民间借贷身份地位和加强监管。二是进一步落实对民间投资的支持政策,而这些或将成为未来引导民间金融活动的工作方向。
立法进程有望加快
此前已有来自多方面的声音提出,我国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专家认为,此次最高法院的表态,透露出明确维护合法民间信贷的信号,未来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进程有望加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院长罗培新认为,《通知》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对于民间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开。现在要做的是将隐性的民间借贷显性化、合法化,让它们在阳光下接受监管。政府部门在了解到民间金融的真实情况时,要对一些隐藏的风险作出预警,也包括对投资者进行教育。最终要达到一种平衡:既有利于保持市场的活力,使民间对资金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能保证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中国社会科学院2月20日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也提出,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立法滞后,各种法律规则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法治蓝皮书》建议:第一,应当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丰富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借贷体系,保护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各类民间借贷合法主体的经营行为。第二,应及时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合理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等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修改贷款通则,废止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第三,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此外还有及时补充刑法罪名,强化对高利贷犯罪行为的刑法制裁等。据了解,目前,放贷人条例已第五次上报审批。有分析文章认为,今年出台放贷人条例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可能性极大。
实施细则或将密集出台
不久前国务院敦促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之后,相关部门、企业表示将采取措施为民间投资提供支持。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副司长许大纯近日公开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制定对多元化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年内出台。中石化集团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石化一直不排斥与民企合作,目前企业在供应链采购上与民营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在成品油销售领域和化工产品加工领域与民企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
不难看出,为民间金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多方面的共识。专家指出,目前针对民间投资出台的支持鼓励政策已经不少,下一步的工作是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钢明表示,从去年国家先后发起“加强扶植小微企业”以及“八项措施支持民企”等工作,到今年规定“新36条”的最后期限,这些举措说明政府正在进行结构性改革,为民间资本破除体制上的约束。而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同时,还需要完善的民间金融机构作补充,同时还要加大财政对民营金融机构贷款的支持。
据参与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的人士介绍,目前制定细则的具体任务主要还落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内,落在投资领域尤其是行业投资上,不对民营企业设立排他性条款,不设限制性条件,即使在投资金额要求很大的石油等一些领域,也欢迎民营企业组团甚至是设立基金进行联合投资。目前,各部门都在抓紧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预计在今年全国“两会”后各部门的落实政策将会密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