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农田水利和水利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意见》提出,要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
《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积极发展BOT、TOT、BT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金融支持。
《意见》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结合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贷投入。
《意见》表示,要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上市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意见》强调,要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对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利用借贷资金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水利项目借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的年度审计制度,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