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重点区域实施更严格排放限值
2012-03-01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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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会议要求,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重点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禁止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
  环保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2月29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重点区域”指的是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区域,据初步计划,目前倾向于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开展,未来不排除继续扩大“重点区域”的范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正在抓紧制定、上报,将对此有更详细的部署。”该专家称。
  此前,环保部已经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划定“三区九群”,提出了对包括PM2.5在内的多种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的初步思路。“三区”是指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九群”则包括辽宁中部、新疆乌鲁木齐、山西中北部、山东半岛、陕西关中、成渝、武汉及周边、长株潭、海峡西岸等9个城市群。
  会议还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其他方面进行布置,包括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对城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优化工业布局等。
  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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