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要求商业银行明码标价
2012-02-11   作者:苗燕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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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着重规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金融消费者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金融消费者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以杜绝“被服务”和“被扣费”现象的发生。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并采取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为辅的原则。
    其中,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商业银行总行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综合因素后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如商业银行计划提高服务价格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时,至少应于执行前30天和15天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要明码标价,并要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商业银行要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消费者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如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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