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和央行三家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布,立刻在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新办法和2008年8月初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老办法)作对比,老办法中明确取消收费的七项服务,在新办法中不见踪迹。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不能解决社会公众争议较大的“银行手续费高”等乱收费现象。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问题并多次向银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北京律师董正伟更是直言,新版办法实属倒退,他将尽快向银监会等起草部门提出自己的修改征求意见。
七项不得收费规定不见踪迹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而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被固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况: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而在2008年的老办法中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机,或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另外,老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以下四项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而上述这些给众多用户带来实惠的、被社会公众叫好的治理银行“乱收费”措施,却在新办法中不见踪迹。
对此,董正伟认为,既然新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情况有两种,那么由此可推断,不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自然就属于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定价的范围了。这其实从法律上为上述备受诟病的银行乱收费项目打开了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了依据。
银行收费由总行制定和调整
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该明码标价,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内部管理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但是根据新办法规定,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新办法是否有扩大银行自主定价权的嫌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熊文钊指出,银行收费怎么定价格由各银行总行说了算,还是银行自己的事,广大消费者或银行用户并没有参与进来。但是很多银行收费项目涉及面极为广泛,像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等收费问题,就应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董正伟告诉记者,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而新办法中却将此时间缩短为3个月。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银行自主定价的权限。
市场调节价不能一方说了算
银行收费多次被公众质疑,其中焦点之一就是银行业的垄断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行业垄断的情况下,即使在市场体系下定的价格,也是寡头垄断。银行业需要市场化。
在采访中不少银行客户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品种会不会增多?会不会增加老百姓的支出和影响老百姓享受到的服务?
董正伟告诉记者,收费本身没有问题,既然是商业银行,不提供免费午餐无可厚非。但如何定价、如何向公众告知,是关键问题。银行服务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有待形成。而新办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银行收费特别是涉及公众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如何制定,应该有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合。而实际中,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所拥有的资源极为不对称,比如专业知识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称,使得银行“乱收费”问题广受诟病,公众对银行的话语权微乎其微。银行服务项目的收费市场调节价不能银行一方说了算。她建议银行开拓中间业务要靠增加品种提升服务,而不能单靠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