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2012-02-02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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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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