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权那些事
2012-02-01   作者:记者 张小洁/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证据难倒了许多讨要加班费的劳动者。
  法律界人士提示,劳动者若遭遇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费,可留取业务上的往来票据、工作成果等作为加班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保存加班证据

  劳动者如果被强迫加班或加班没有加班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世龙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简单的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许多劳动者担心,这样的举证方式对自己不利。因为劳方相对弱势,让自己来证明有没有加班存在很大难度。尤其在目前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劳动者肯出面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是勉为其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海东则解释称,劳动者对这个问题不应存有误解,实际上目前不需要证实自己哪一天干到几点,只要劳动者完成一个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他的需要单位进行证明,包括法院进行调查,综合来认定这样一个事实。新规定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划分,是对原来法律规定的补充与完善,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主动权。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人保部p有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索要加班费时效一年

  加班费应何时发放?据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一些劳动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费,却不敢举报投诉,选择离职后再讨要。但是,此项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一般不超过一年。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如资方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午报》就此刊文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加班费,可以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但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劳资纠纷应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也曾作过这样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就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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